2、专项工作简报。鼓励各级文物普查机构沿用现行的工作简报制度,对普查工作中的具体事项实行一事一报和重大事项专报,将普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随时报送,报送格式与内容自定。
在信息报送工作中,应始终对一线、基层的工作给予最大的关注,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发现宣传先进典型,客观反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真正对普查工作起到促进与推动作用。
三、建立信息报送机制
1、专人负责。各级文物普查机构要充分重视信息报送工作,指定一名专(兼)职普查工作信息员,负责定期撰写、采编和报送文物普查工作信息。
2、内容审核。各级文物普查机构对报送的普查工作信息, 应加强审核、确保准确。上报信息,须经普查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批、盖章。
3、逐级报送。各省(区、市)应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与市、县普查机构建立相应的普查信息联系协调制度,以便形成上下贯通、覆盖广泛的信息渠道。
四、促进报送信息交流
1、信息发布。我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定期摘编各省区月报与简报内容,编制《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简报》,印发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提供中央有关新闻单位。中国文物报、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www.sach.gov.cn)定期编发各地动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专网(pucha.sach.gov.cn)为各省区开辟专门频道,全文发布月报与简报内容。
2、报送排名。我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每月对各省区月报、简报报送情况进行统计,统计结果在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专网公开发布。
3、评比表彰。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信息报送评比活动,对报送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员进行表彰。
五、其他
1、各单位确定的信息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具体内容见附件1),请于9月10日前报我局备案。
2、各省(区、市)报送的信息月报和工作简报,应同时上报电子文件。月报、简报均可附加图表、数码图片与视频资料,以积累素材,方便统计、宣传。
3、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赵永芬、姚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