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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文件的通知

  10 CCC认证监督抽查工作依据
  实施对CCC 认证目录内获证产品监督抽查工作的依据有以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2000年7月8日公布,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02年4月28日公布,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年9月3日公布,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5号令)。
  (5)《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专项监督检查管理规定》(国认法[2005]47号)。

  附件2:
  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机构和检查员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规范

  1 目的
  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机构及工厂检查员(以下简称指定机构和检查员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工作行为,促进认证有效性的提高。
  2 使用范围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指定实验室、标志中心、工厂检查员的监督检查工作,以及指定机构间的同行评议(一致性评议)工作。
  3 职责
  认监委认证部统一组织安排实施对指定机构及检查员监督检查工作,并拟定指定机构和检查员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任务。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以下简称认可中心)依据国家认监委要求,在相关技术机构的配合下,为认监委实施对指定机构和检查员的年度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撑工作。
  必要时,对指定认证机构的年度监督检查,由省级质检机构配合;对指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年度监督检查,由指定认证机构配合;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检查员的年度监督检查,由上述相关单位、中国认证认可协会配合。对指定机构年度监督检查可结合认可的例行评审工作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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