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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园苑缘(日本)株式会社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园苑缘(日本)株式会社的批复
(商合批〔2007〕816号)


上海市外经贸委:

  《上海市外经贸委关于园苑缘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日本设立园苑缘(日本)株式会社的请示》(沪经贸外经〔2007〕375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园苑缘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日本名古屋独资设立“园苑缘(日本)株式会社”。该境外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均为1200万日元(约合10万美元),以现汇出资,经营期限为20年。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适合日本市场的日用消费品设计、开发和经营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委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企业在境外注册成立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委备案,并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日本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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