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中国化工集团(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投资主体变更的批复
(商合批〔2007〕817号)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关于中国化工集团(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投资主体变更的请示》(中国化工〔2007〕35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化工集团(香港)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主体变更为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其余事项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我部(合作司)换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