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二)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项目文件材料收集整理所依据的标准;
(四)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编目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案卷数量;
(五)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四章 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应依据国家档案局DA/T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和交通部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及《
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
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验收工作以验收组织单位召开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验收会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项目档案专项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二)施工单位汇报项目档案编制情况;
(三)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四)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五)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六)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采用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进行。视建设项目档案形成情况,抽查案卷数不少于案卷总数的5%-10%。抽查重点为立项审批文件、征地拆迁文件、质量检验评定文件、隐蔽工程记录、工程变更文件、竣工图等。
第十九条 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