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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7年8月9日 国质检法[2007]375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做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实施工作,现将《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贯彻执行。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评议考核,是指依据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行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评议和考核。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管理全国检验检疫机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负责对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评议考核。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其内设机构及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管理所属分支机构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对其进行评议考核。
  分支机构负责对其内设机构及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第四条 评议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议考核应当公正、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结合检验检疫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探索新的评议、考核方法,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确保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 对检验检疫机构的评议考核,由国家质检总局、各级检验检疫机构法制监督工作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对检验检疫机构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由其所属机构自行制定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检验检疫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
  (一)法制监督组织、制度建设及其执行情况;
  (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三)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能的情况;
  (四)行政执法情况;
  (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六)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工作情况;
  (七)外部评议制度建立及其实施情况;
  (八)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部署的与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对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的具体考核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详见附)。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所属内设机构、分支机构的考核标准由其参照国家质检总局对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的考核标准制定。
  分支机构对所属内设机构的评议考核标准由其参照上级机构的相应考核标准制定。
  第九条 在评议考核中,应采取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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