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无证安检的责任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获证安检机构未在检验报告上标明安检资格许可证编号和检验报告印章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进行通报批评,对连续两次通报批评不改的安检机构,应组织安检机构负责人进行学习,重新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检验资格培训和考核。
十、安检机构机资格许可的撤销和注销
(一)撤销机动车安检资格许可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撤销机动车安检资格许可,但是撤销机动车安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机动车安检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机动车安检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机动车安检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机动车安检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安检许可的;
6、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伪造检测数的;
7、超越许可范围检测的;
8、聘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
9、依法可以撤销机动车安检资格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注销机动车安检资格许可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注销机动车安检许可,并办理有关手续:
(1)被许可人不再从事机动车安检的;
(2)机动车安检许可有效期满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取证的;
(3)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机动车安检许可的其他情形。
十一、机动车安检机构对机动车安检许可、行政处罚的异议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管理规范
一、总则
(一) 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印制、式样、发放、使用、更正、更换、收回、销毁等环节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二)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是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对经审查合格的安检机构颁发的、准予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证明文件的公开形式。证书只有正本,没有副本。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特殊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本行政区域内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证书的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