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得受理不符合设置规划的安检机构的资格许可申请。
(三)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人员应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除非现场能及时完成更改的。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六)监督人员应及时查处并报告安检机构的违法违规事实,积极查处无证安检的事件。
七、实施监督检查的要求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
(二)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不得事先通知被检查安检机构检查内容。
(四)监督检查中不得妨碍安检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
(五)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安检机构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六)实施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对安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应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记录应当规范,文书式样应当统一,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机构的代表签字确认。
八、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被检查安检机构,同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并公布检查结果。
(二)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不合格安检机构,应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安检机构整改完成后,应向组织检查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组织检查的部门应对安检机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三)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不合格安检机构,依法实施处罚。
(四)依法对需要撤消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提请国家质检总局撤消,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消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的,应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五)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被撤销后,必须立即停止机动车安检活动。
九、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查处范围:
1、无证机构开展安检活动的;
2、无证机构伪造、冒用安检资格许可证证书、编号和检验专用印章的;
3、擅自变更检测场所地址开展安检活动的;
4、获证安检机构涂改、转让、出借安检资格许可证的;
5、获证安检机构计量认证证书或检验资格许可证书超过有效期或超越检验资格许可范围开展检验或超过检验能力出具检验报告的;
6、更改安检机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等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