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要及时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反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现的普遍性安全质量问题,对重大普遍性安全质量问题,要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递交书面报告;
10、要加强对检验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检验技术培训和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
11、要积极配合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12、在停业或歇业申请提出的半年内,未经检验资格许可发证部门批准不得停业或歇业。
(二)安检机构的行为规范:
1、不得出让、转借安检资格许可证书;
2、不得出具虚假检测结果或报告;
3、不得少检、漏检或不按有效标准进行检验;
4、不得随意修改检测结果;
5、不得多收费或乱收费,或只收费不检车;
6、不得指定被检车辆调整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
7、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设备、仪器开展检测工作;
8、不受任何影响,导致检验结果失去公正性;
9、在工作中以权谋私、索要或收取礼品、礼金及其他物品,收取贿赂;
10、不得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
11、不得使用无检验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
五、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
(一)各级质量监督技术督部门要落实安检机构的监管职责,明确监管部门和责任。要加强对行政许可人员和监管人员的考核,依法行政,实现安检机构监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广泛征询有关方面的意见,完善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
(二)国家质检总局职责。
1、对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的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人员的管理制度情况、工作职责落实情况、许可工作质量以及对投诉的处理情况等。
2、对安检机构特殊检验资格行政审批人员实施审批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制度化管理。对安检机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3、组织对特殊检验资格安检机构的首次定期监督检查,原则上在获证后6个月内进行。当安检机构资质许可条件保持良好、检验工作一致稳定时,可调整定期检查频次,放宽监督检查周期。
4、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采用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对安检机构实行制度化监管。
5、对安检机构检验工作质量以及投诉处理情况进行考核,对违法、违规特殊检验资格安检机构进行查处。
(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