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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管理规范》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管理规范》 的通知
(国质检监[2007]3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保证安检机构资格管理工作质量,促进安检机构不断提高检验技术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规范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印制、式样、发放、使用、更正、更换、收回、销毁等环节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的具体要求,总局制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管理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
  附件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管理规范》

  二○○七年八月七日

  附件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

  一、总则
  为了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资格管理工作质量,不断提高安检机构检验技术水平,促进安检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总局令第87号)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督管理的范围
  (一)安检机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对获得安检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日常监督,对未获得安检资格许可的机构开展安检活动的查处等。
  (二)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中涉及受理、审查、批准的有关人员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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