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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安部、铁道部等关于加强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三)坚决把疫情控制在疫点上。西藏兽医部门要坚决果断处置疫情,严防疫情扩散和蔓延。对发病羊及同群羊,要坚决扑杀,不留隐患。对扑杀的病畜、病死牲畜以及污染的饲料、垫料等,要进行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对扑杀疫点、疫区内羊只,西藏、新疆两区受威胁的边境县所有羊只强制免疫所需疫苗,对病死及扑杀羊无害化处理和环境消毒等,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经费补助。西藏、青海、新疆是藏羚羊、藏原羚等野生动物的主要活动区域,为防止野生动物与牧民的羊群之间相互传播疫情,林业部门与兽医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藏羚羊等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
  (四)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管。四川、青海、新疆、云南等周边省份要切实加强对输入西藏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监督检查。对经铁路、航空、公路等环节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和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要切实做好消毒工作,防止由于调运动物及其产品传播疫情。要加强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督执法力度,严格设站审批和管理,坚决禁止乱收费,防止出现公路“三乱”。兽医、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共同开展对内地市场和相关食品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防止来自疫区或未经检疫合格的羊及羊类产品流入市场和食品加工环节。质检部门要严格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严禁疫区羊及其产品的出口,防止疫情传入传出。对出入境动物及其制品,海关凭质检部门出具的《入(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对来自疫区旅客携带进境行李物品要提高过机检查率,发现有动植物产品,要及时移交质检部门处理。
  (五)及时启动和落实防控应急预案。根据农业部《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和《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的有关原则和要求,西藏和邻近省份要尽快制定本地区小反刍兽疫应急预案,开展相关人员培训,加强小反刍兽疫防控知识宣传,提高群众尤其是边境地区群众对小反刍兽疫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防控意识。对临床症状不能排除为小反刍兽疫的病例,要及时采集病料送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检测。要进一步强化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加强疫情报告管理,防止出现瞒报、谎报疫情现象。
  (六)加强防控技术科研储备工作。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等单位要加快小反刍兽疫流行病学研究、疫苗、诊断和检测试剂、方法和标准等研究工作。要在现有疫苗种毒和生产技术基础上,加快进行生产适应性试验,尽快研制生产出合格的疫苗产品,在边境地区建立免疫隔离带。要尽快构建新型快速诊断试剂,规范诊断程序和方法,用于口岸检疫和防控一线,及时准确诊断疫情。要加强疫情监测,组织调查此次疫情传入、发生、分布的流行病学特点和规律,提出切合实际的防控措施和建议,提高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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