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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二、深入学习,准确把握《特别规定》立法的精神实质
  《特别规定》是在总结、分析近一段时期我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状况,在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进行研究、梳理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根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出的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特别法规规定,对新时期、新形势下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一)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特别规定》明确了各级地方政府要对当地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突出了企业要对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第一责任,强调了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赋予了监管部门必要的执法权力。《特别规定》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作了进一步重申、明确和补充规定,赋予了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者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封存扣押违法使用的原辅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生产经营场所等权力,为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提高了监管执行力。
  (三)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特别规定》强调了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的法定条件和要求,重申了对生产产品所用材料的相关要求,建立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产品召回制度和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不良记录制度,对违法生产经营者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
  (四)规范了监管部门正确行使权力。《特别规定》强调了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处罚之间的衔接,明确规定了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明确规定了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法律责任。
  三、精心组织,做好贯彻落实《特别规定》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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