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2007年8月9日 国质检法[2007]376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确保《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
《特别规定》)的正确贯彻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全面提高对贯彻实施
《特别规定》重要性的认识
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国家形象,关系改革开放大局,关系科学发展、促进和谐的全面实现,既是一项当前急迫的重要工作,又是一项长期艰巨的重大任务。针对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面临的新形势,以及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国务院及时公布了
《特别规定》。各级质检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特别规定》的重大意义,增强做好各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自觉性。
《特别规定》针对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严、惩治不力的问题,着重从明确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增强法律法规之间的系统性和协调性,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紧密衔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加违法成本;加强行政监管,坚决纠正重审批、轻监管和少数执法部门及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为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特别规定》的公布,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凝聚了社会各界对质量安全法制建设的积极支持,承载着人民群众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热切期望。
《特别规定》的实施,必将有力地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强化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从而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