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世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的批复
(证监期货字[2007]138号)
浙江新世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浙江新世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书》(浙新期[2007]19号)以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证监发[2007]54号)的有关规定,核准你公司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
你公司应当在取得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会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