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9月26日 国税发〔2007〕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商业银行: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银行业务的拓展,收费单位委托银行代收费项目不断增加,使用的税务发票种类也越来越多。为简化银行代收费业务流程,方便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统一《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启用后,银行接受收费单位委托办理代收费业务时应开具《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一)代收水、电、气、暖和报刊等费用。
(二)代收通讯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和寻呼费等。
二、《专用发票》的式样、联次和内容
(一)《专用发票》分为计算机开具的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两种。平推式发票规格为 190MM×127MM,可采用两联式或单联式。两联式《专用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卷式发票规格为 76MM×177.8MM。
(二)发票的具体内容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委托单位、代收费单位、开票日期、付款人、收费金额大写、小写、收款人、银行卡卡号、代收费单位盖章等(票样见附件1、 2)。《专用发票》套印“银行代收费业务发票专用章”。对于银行开展邮寄发票业务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业务的需求,在《专用发票》外附加邮寄内容(票样见附件3)。
(三)《专用发票》采用压感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组织印制。
三、银行业代收费业务及《专用发票》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