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突出重点,周密部署,对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实施注册登记管理
(五)实施出境种苗花卉基地注册登记制度,推行“公司+基地+标准化”管理模式。从事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一)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检验检疫机构要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第(六)条所列要求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检疫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二),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3年。
(六)注册登记的具体要求如下:
种植基地要求:1、应符合我国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的植物卫生防疫要求。2、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3、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溯源体系等有关资料。4、建立种植档案,对种苗花卉来源流向、种植收获时间,有害生物监测防治措施等日常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5、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基地有害生物监测、报告、防治等工作。6、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加工包装厂及储存库要求:1、厂区整洁卫生,有满足种苗花卉贮存要求的原料场、成品库。2、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3、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清洗、加工、防虫防病及必要的除害处理设施。4、加工种苗花卉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均须符合我国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有关卫生环保要求。5、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种苗花卉加工、包装、储运等相关环节疫情防控措施、应急处置措施、人员培训等内容。6、建立产品进货和销售台账,种苗花卉各个环节溯源信息要有详细记录。7、出境种苗花卉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不得二次使用,在包装箱上标明货物名称、数量、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号、生产批号等信息。8、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原料种苗花卉验收、加工、包装、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落实、质量安全控制、成品自检等工作。9、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提供种苗花卉货源的种植基地,或与经注册登记的种植基地建有固定的供货关系。10、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七)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加快完成出境种苗花卉注册登记工作,将注册名单报总局备案,并在网站上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未获得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从事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业务。出境种苗花卉实施产地检验检疫、口岸查验放行制度,来自未实施注册登记生产经营企业的种苗花卉,检验检疫机构不得受理报检,不准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