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出口前检验检疫。出口水果应在包装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注册果园不在本辖区的,要提供产地供货证明。对来自非注册果园、包装厂的水果,不予受理报检。各局要根据果园、包装厂的疫情和农用化学品使用情况,进行针对性的抽查和检测。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出境。
(四)口岸局与产地局要加强协作配合。产地局要及时将出口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管理、病虫害防控和农残监控等情况通报口岸局,口岸局应及时将口岸查验发现的问题通报产地局,共同采取措施防止不合格水果出境。
三、加强进境检验检疫,确保进口水果质量和安全
(一)完善进境水果口岸检验检疫条件。水果进境口岸应具备足够的现场查验场地和水果保鲜设施,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应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实验室条件,具备开展有害生物鉴定和安全卫生检测的能力。总局将组织专家对现有水果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将不允许水果从该口岸入境。
(二)严格水果入境口岸查验。各局要按照《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和《检验检疫工作手册》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进境水果单证审核、现场开箱检查、冷处理效果核查和实验室检验检疫工作。要加强安全卫生项目检测,扩大监控的水果种类和检测项目,加大进境抽查频率和力度,发现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一律作退运或销毁处理。有双边检验检疫议定书的,要严格按照议定书的规定查验。对在运输中进行冷处理的,要认真核查冷处理记录和温度探针校正记录。对总局发布警示通报的,要按照要求加严对有关国家和水果的查验。
四、完善进出境水果溯源体系,建立召回制度
(一)完善出境水果溯源体系。各局应对出口的每批水果建立档案,包括产地、果园、包装厂、出境时间、植检证书编号、目的地等信息。出口水果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对每批包装水果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详细记录,出口水果包装箱上要标明水果种类、产地以及果园、包装厂名称或代码。出口水果果园要建立种植档案,对有害生物防治、农药使用、收获、日常管理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二)水果进出口企业要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水果进口企业应如实记录进口水果名称、原产地、数量、进境时间、供货商、检验检疫以及进口水果流向等情况。水果出口企业应如实记录出口水果产地、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数量、出口目的地、出境日期等情况。进货和销售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以便在必要时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