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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2007〕69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确保进出境水果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现就进一步加强进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进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

  水果是国际农产品贸易中的重要敏感产品。随着我国种植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出口水果质量安全总体水平逐年提高,但也经常因发现检验检疫问题而被退回或销毁,致使企业利益受损,并影响我国出口产品整体形象。在进口水果中也同样存在重要疫情和农残等安全卫生问题,对我国果业生产安全和消费者健康构成威胁。各局要充分认识做好进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进出境水果质量和安全符合要求。

  二、坚持源头管理,提高出口水果质量和安全水平

  (一)全面实施出口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制度。目前,各局已对出口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以及南美洲和欧洲的水果果园、包装厂实施了注册登记,今年上半年又完成了供香港、澳门的水果果园、包装厂的注册登记。鉴于输往俄罗斯和东南亚一些国家的水果不断发现问题,因此,各局要把输往俄罗斯、东南亚的水果果园、包装厂纳入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管理,并及时将注册登记名单报总局备案。自2007年11月1日开始,各局不得接受来自非注册果园和包装厂的水果出口报检。

  (二)加强出口水果果园和包装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各局要按照《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输入国或地区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对出口水果果园和包装厂的农用化学品使用和有害生物防治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注册果园和包装厂不得购买、存放和使用我国或输入国家(地区)禁止在水果上使用的化学品。收获前,要抽样进行农残检测,不符合输入国(地区)要求果园的水果不得出口。出口水果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卫生安全标准。出口水果果园、包装厂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鼓励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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