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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的通知
(中期协字〔2007〕31号)


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活动,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我会会同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

  附件: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

  二○○七年十月八日

  附件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

  甲方:      证券公司
  乙方:      期货公司

  依据《合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双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一)甲方为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具有从事介绍业务的资格。
  (二)甲方具有相应的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能够为进行介绍业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甲方承诺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从事介绍业务,并对所属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甲方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承诺承担因违背上述声明给自己及他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
  (一)乙方为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具有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并取得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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