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的通知
(中期协字〔2007〕31号)
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活动,根据《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我会会同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
附件: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
二○○七年十月八日
附件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
甲方: 证券公司
乙方: 期货公司
依据《
合同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双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一)甲方为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具有从事介绍业务的资格。
(二)甲方具有相应的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能够为进行介绍业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甲方承诺按照
《试行办法》的规定从事介绍业务,并对所属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甲方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承诺承担因违背上述声明给自己及他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
(一)乙方为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具有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并取得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