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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7)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41号)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07年7月6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二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周生贤
二○○七年十月八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我局决定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等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3月2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88〕环水字第111号)

  2、《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1988年5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局〔88〕环水字第187号)

  3、《放射环境管理办法》(1990年5月28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3号)

  4、《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1991年8月29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2 号)

  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1994年3月16日,国家环境保护局、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环管〔1994〕140号)

  修改内容:删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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