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固定收益类产品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证债字〔2007〕71号)
各会员单位及债券发行主体:
为促进固定收益类证券市场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我所对固定收益类产品的上市和交易收费进行了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债券发行及上市收费
债券(含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等,下同)的上网发行手续费、上市初费及月费暂免收。原已收取的上市费用不再调整。
二、债券现券交易费用
1、交易佣金:按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2‰收取,起点:1元。
2、交易经手费:
(1)通过竞价交易系统交易的债券,按成交金额的0.01‰收取。
(2)对同时在竞价交易系统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的公司债券,按成交金额的0.01‰,最高不超过150元/笔收取(证券交易监管费按成交金额的0.01‰收取)。
三、债券回购交易费用
1、新质押式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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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质押式回购品种 │ 佣金 │ 经手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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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天 │ 成交金额×0.01‰ │ 成交金额×0.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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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天 │ 成交金额×0.02‰ │ 成交金额×0.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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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天 │ 成交金额×0.03‰ │ 成交金额×0.0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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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天 │ 成交金额×0.04‰ │ 成交金额×0.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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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天 │ 成交金额×0.05‰ │ 成交金额×0.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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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天 │ 成交金额×0.10‰ │ 成交金额×0.0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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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天 │ 成交金额×0.20‰ │ 成交金额×0.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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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天以上 │ 成交金额×0.30‰ │ 成交金额×0.0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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