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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仅供试点工作使用)

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仅供试点工作使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2007年9月26日以国中医药办发〔2007〕51号发布)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管理,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的中医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

二、申办条件与要求

  第四条 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有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饮片区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三)中药饮片质量可靠,品种齐全,数量不少于400种。

三、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

  第五条 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须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及《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登记注册的诊疗科目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医科”科目下设的二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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