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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

  六、试点工作步骤

  (一)2007年7月下旬。召开试点工作部署会议,由试点地区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试点地区所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参加会议,研究部署试点工作。

  (二)2007年7月下旬至10月下旬。由试点地区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相关情况的摸底调查工作;调查摸底结束后,各试点地区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备案。

  (三)2007年11月。试点地区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在辖区内公告《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申请日期截止到11月31日。

  (四)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底。各试点地区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经允许举办的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行为进行监测。

  (五)2008年4月。总结试点工作。

  七、组织管理

  (一)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政策性强,试点地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办公室设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试点地区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试点工作结束后两周内将工作情况以及监测分析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三)各地在做好试点工作的同时,一方面要加强对中医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附件:1.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

  2.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1
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
(仅供试点工作使用)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管理,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的中医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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