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07〕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中医坐堂医的作用,构建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现就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探索中医坐堂医诊所审批设置和监督管理的办法。
二、试点原则
(一)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
(二)要认真总结和充分借鉴过去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
(三)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研究。
(四)要有利于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
(五)要切实规范管理。
三、试点内容
(一)试点地区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对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进行审批。
在试点工作期间,中医坐堂医诊所作为医疗机构类别第六部分进行注册。
(二)对审批合格后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试点范围
河北省石家庄市,辽宁省沈阳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福建省漳平市,江西省南昌市,河南省洛阳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深圳市,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凤翔县。
五、试点工作要研究解决的重点问题
(一)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企业条件。
(二)中医坐堂医诊所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范围和执业手段。
(三)如何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行为的监管。
(四)如何有效防止中医坐堂医诊所出于经济利益驱动的“大处方”和误导、诱骗就诊者购买药品等现象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