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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


  (8)建立了信息公示制度。在商品交易市场内的显著位置建立信息公示牌,发布商品质量监测、商品安全、消费警示和提示、消费者申(投)诉处理、场内经营户的违法违规等信息;

  (9)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工作,在场内显著位置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对于场内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能够及时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进行处理;

  (10)建立市场应急管理制度。具有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预案和应急管理人员;

  (11)创造条件吸引知名企业进场经营,入场经营的知名企业数不低于场内经营总户数的15%;

  (12)引导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开展了信用经营户创建活动,建立了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制度。

  3、场内经营者遵守法律和市场管理制度,经营行为规范,A级信用经营者总数占场内经营者总数的80%以上:

  (1)证照齐全、亮照(证)经营,有照率、亮照率为100%;

  (2)建立执行进货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销售票据、不合格商品退货制度较好;

  (3)经营的商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商品标识完整清晰,证件齐全;

  (4)交易商品明码标价,属于国家价格管理的商品,符合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5)计量器具符合法定要求,交易计量准确、公正;

  (6)履行与客户签定的交易合同。没有故意利用合同实施欺骗和其它严重违法违约行为的发生;

  (7)近两年内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占场内经营者总数比例低于3%;有一般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占场内经营者总数比例低于5%。

  (三)C类市场认定标准

  1、市场开办单位企业信用为B级,市场有严重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2、市场经营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市场开办单位与进场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约定不清楚,市场开办单位履行管理职责情况不到位,进场经营资格审查、商品市场准入查验、知名品牌商品保护等主要管理制度落实执行一般;对于场内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制止和处理不及时,不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3、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进行商品质量监测中,市场商品质量合格率稳定性较低。

  4、缺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制度措施,消费投诉不能得到及时处理和解决,消费纠纷解决率不足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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