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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改《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0月7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1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改《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结算参与人:
  为配合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经报请中国证监会批准,我公司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对原《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控制证券交易所回购交易的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用以进行回购交易的国债、公司债、企业债和其他债券。
  本办法所称“回购交易”特指利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回购品种进行的回购交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第四条 标准券折算率指一单位债券所能折成的标准券代表的金额与一单位债券的面值之比。
  第五条 除下列情况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每星期三收市后根据“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一”(见附件1)计算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品种(该星期新上市的债券除外)在下一个有交易安排的星期(有交易安排指该星期至少有一个交易日未休市,以下简称适用星期)分别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
  (一)如果该星期三休市,则在该日之前的交易日中,距该日最近的一个交易日收市后,计算各债券品种在适用星期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
  (二)对于已上市但在相应证券交易所从未发生集中竞价交易的债券品种,按照“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二”(见附件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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