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开展《反兴奋剂条例》执法检查的通知
(体政字[2007]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厅(教委)、商务主管部门、卫生厅(局)、法制办,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
反兴奋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反兴奋剂立法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反兴奋剂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条例颁布实施三年多来,在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反兴奋剂职责,加强兴奋剂药源控制和兴奋剂检查工作,保护运动员以及青少年身心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全面了解各地贯彻实施条例情况,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制度,推进反兴奋剂工作的深入开展,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创造一个干净、公平的竞争环境,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务院法制办定于2007年10月至2008年2月间联合开展条例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标
了解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及对反兴奋剂工作的作用,查找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改进措施或相关立法建议,推动反兴奋剂工作进一步有效开展,为把北京2008年奥运会办成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检查内容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条例的学习、宣传情况,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对条例的了解和认知程度;
(二)各有关部门对条例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体育部门:
1、实施运动员注册管理的体育社会团体对注册运动员,运动员管理单位对所属运动员和教练、领队、队医等运动员辅助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反兴奋剂教育、培训情况。相关人员是否熟悉反兴奋剂法规及有关管理制度,是否熟悉各自的反兴奋剂义务,是否了解国家公布的兴奋剂目录;
2、运动员管理单位是否为其所属运动员约定了医疗机构;
3、有关单位在兴奋剂检查中是否出现过相关运动员的兴奋剂违规行为,接受处罚后采取了哪些教育和改进措施;
4、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对注册运动员的兴奋剂违规行为(如运动员使用兴奋剂;运动员辅助人员、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运动员管理单位拒绝、阻挠兴奋剂检查等)是否规定了明确的处理措施、处理程序以及当事人的抗辩权和申诉权;
5、运动员辅助人员是否尽到了教育、提示运动员不得使用兴奋剂,并向运动员提供有关反兴奋剂规则的咨询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