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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免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约收购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免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约收购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证监公司字[2007]123号)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豁免以要约方式增持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豁免你公司因认购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新股而增持30.32亿股,合计持有其61.20%的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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