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年第3号)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8月2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吴定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保险精算监管制度,规范保险公司内部治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精算师,是指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精算以及相关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总精算师职位。
第四条 总精算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和职业准则,公正、客观地履行精算职责。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审查总精算师任职资格,并对总精算师履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六条 总精算师应当具备诚实信用的良好品行和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 担任总精算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3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