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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日 实施日期:2009年11月2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证会[2007]92号)


各会员单位及相关机构:

  为促进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即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十月八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债券上市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债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定。

  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司债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有价证券。

  1.3 申请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 本所同意公司债券上市申请后,安排公司债券上市,并对发行人、其保荐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进行监管。

  1.5 本所对公司债券上市的审核登记,不表明本所对该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因公司经营与市场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购买债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1.6 发行人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诚实守信,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以及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其他公开披露文件中约定的权利。

第二章 公司债券上市

第一节 上市条件和上市申请

  2.1 发行人申请公司债券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且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

  (二)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三)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2.2 发行人申请其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应当向本所提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

  2.3 发行人申请公司债券上市,应按本规定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公司债券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四)保荐人署名的上市保荐书;

  (五)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六)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七)验资报告;

  (八)资信评级报告;

  (九)发行人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十)担保人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如有)

  等资信情况与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

  (十一)法律意见书;

  (十二)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债券发行的文件;

  (十三)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十四)承销协议;

  (十五)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及公司债券托管情况说明;

  (十六)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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