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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通知[失效]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行为及其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定义的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

  第四条 上市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利润、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

  第五条 上市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应该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上市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其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四)本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上市公司在召开前述股东大会期间,必须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

  第八条 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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