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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修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28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周伯华

二〇〇七年九月四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五)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四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加强监督,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第二章 管辖

  第五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

  第八条 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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