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经贸往来。进一步开放市场,加强东西部地区之间商品、服务等贸易合作,扩大东西部地区之间商品、服务贸易的规模和范围,提升层次和水平。鼓励东西部地区联合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鼓励东部地区企业到西部地区开拓市场,扩大“销地产”规模,支持东部地区企业在西部地区扩大金融、保险、商贸、物流等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鼓励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到西部地区再投资。
--鼓励东部地区积极利用西部地区独特的沿边区位优势和周边国际市场,发展面向欧洲、中亚、南亚、东南亚的对外贸易,促进东西部企业联合“走出去”。鼓励西部地区有效利用东部地区沿海以及金融、外贸等方面的优势,扩大特色优势产品的出口贸易。
--鼓励和引导东部地区出口加工区和加工贸易企业与西部地区合作发展加工贸易,在西部打造若干综合性物流园区。
(六)基础设施。鼓励东部地区企业通过BOT(建造-运营-移交)、TOT(转让-运营-转让)等方式参与西部地区高等级公路、铁路、机场、港口建设。支持东部地区企业参与西部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供水、供热、供电、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大气污染防治、道路和公共交通体系等市政项目,参与水利、通讯等相关项目建设。鼓励东部地区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租赁、承包等方式参与西部地区生态建设及后续产业开发。
(七)人才开发。加大联合开发西部地区各类人才的工作力度,为西部大开发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扩大东部地区对西部地区人才培训的规模,鼓励东部地区为西部地区培训高技能人才和实用人才,加强农民创业培训。支持东部地区职业院校开展面向西部地区的职业培训。
--鼓励东部地区学校、企业到西部地区与当地合作办学。鼓励东部地区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扩大在西部地区的招生规模。加强东部地区对西部地区的师资培训。
--落实大学毕业生到西部地区特别是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有关政策。组织东部地区院士、专家赴西部地区开展咨询服务、讲学培训和技术指导。
--加强东部地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西部地区服务的专门学科和研究机构的建设。
--有序引导西部地区务工人员向东部地区转移,加强务工人员的就业培训和信息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投资于西部地区能源及化工、重要矿产开发及加工、特色农牧产品加工、重大装备制造、高技术和旅游文化等产业的项目,凡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在项目审批、核准上同等条件优先;土地供给依法保证;国家给予贷款贴息或投资补贴的项目优先考虑;企业享受国家确定的鼓励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积极给予金融支持;国家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
金融机构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东部地区在西部地区投资的企业和项目提供信贷支持。鼓励达到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标准的东部地区城市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在西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担保机构对东部地区在西部地区投资设立的中小企业开展担保和再担保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