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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附件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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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规章性文件    │  发布机关及日期  │        理 由        │
│   │     名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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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航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  1988年8月3日,  │     管理职能已变化。     │
│   │     办法     │民航局发【1988】25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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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航线试航和机场试飞的│  1989年1月14日,  │      内容已经过时。      │
│   │     规定     │ 民航局发【1989】2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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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招收飞行│1989年6月30日民航局、 │     已被新规定取代。     │
│   │   学生实施办法   │国家教委、公安部联合,│                  │
│   │            │民航局发【1989】19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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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快建设法制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民航总局制定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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