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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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规章性文件 │ 发布机关及日期 │ 理 由 │
│ │ 名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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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航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 1988年8月3日, │ 管理职能已变化。 │
│ │ 办法 │民航局发【1988】25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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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航线试航和机场试飞的│ 1989年1月14日, │ 内容已经过时。 │
│ │ 规定 │ 民航局发【1989】2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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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招收飞行│1989年6月30日民航局、 │ 已被新规定取代。 │
│ │ 学生实施办法 │国家教委、公安部联合,│ │
│ │ │民航局发【1989】19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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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快建设法制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民航总局制定了《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