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86号)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CCAR-19-II)已经2007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0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七年九月十日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民航总局对截至2007年4月9日前的现行有效规章和规章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情况,民航总局决定:
一、废止4件民用航空规章,目录见本决定附件1。
二、废止3件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见本决定附件2。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0日起施行。
附件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目录(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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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规章名称 │ 发布机关及日期 │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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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商│ 1993年1月22日 │ 大部分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 │
│ │ 业运输的暂行规定 │ 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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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制止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 1996年2月27日 │ 与国家有关法律相冲突。 │
│ │ 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 民航总局令第47号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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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经营空中游览项目审批办法│ 1996年10月25日 │ 大部分内容已经被新规定取代。 │
│ │ │ 民航总局令第58号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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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 2001年10月31日 │ 已被新规定取代。 │
│ │ 管理规定 │ 民航总局令第103号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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