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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


  第七条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由铁道部、安全监管办协调请求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给予支持帮助。

第二章 救援报告

  第八条 事故应急救援实行逐级报告制度。铁道部、安全监管办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报告程序、方式和时限,公布接受报告的各级事故应急救援部门及电话。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向上级单位和部门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铁路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立即通知救援队和救援列车。

  遇有人员伤亡或者发生火灾、爆炸、危险货物泄漏等事故时,接到报告的单位、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防护措施,并立即通知当地急救、医疗卫生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

  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本企业负责人,并向本区域的安全监管办和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报告。

  第十一条 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程序上报。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铁道部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二条 救援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站名)、区间(线名、公里、米)、线路条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位、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

  (三)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

  (四)货物品名、装载情况,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情况。

  (五)机车车辆脱轨数量及型号、线路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

  (六)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七)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八)需要应急救援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人员伤亡、脱轨辆数、设备损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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