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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乡村清洁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农村废弃物发酵处理。以自然村为单元,修建有机废弃物发酵处理设施,配备垃圾收集设施,将收集的有机垃圾、人畜粪便、秸秆等可降解物运送到垃圾发酵设施,进行堆沤处理,处理后用作有机肥。

  (二)生活污水处理利用。分户或联户修建生活污水暗排沟,修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作为农田灌溉水或达标排放。

  (三)农田废弃物收集处理。在田间修建农田废弃物收集设施,收集堆放化肥、农药、除草剂、农膜等农业投入品包装袋(瓶),定期收集、清运。

  (四)乡村物业管理。购置垃圾清运设施,配备必要的工具,做好生活垃圾、畜禽粪便、秸秆的收集、处理和工程的运行、维护等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乡村清洁工程项目建设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农户的技术培训,加强乡村清洁工程建设新技术、新设施、新方法的引进、示范等,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扩大示范效应。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乡村清洁工程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积极争取本级财政支持,扩大项目覆盖面。

  第十七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以县为单位,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项目任务书等进行。验收要在项目建设任务完成3个月内组织进行,并形成验收报告,报农业部备案。农业部组织抽验。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乡村清洁工程项目资金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根据农业部的要求,及时报送资金使用、工程进度、项目绩效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公示制度,项目资金下达和到位情况,在示范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强化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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