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申报书,主要包括必要性、可行性、项目目标、项目内容、资金测算、预期效益、保障措施等内容,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初审、筛选、上报。
第七条 农业部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书进行评审,审批立项,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主要包括立项背景、项目目标、实施计划、实施地点与规模、技术路线、主要内容与考核指标、经费概算、参加人员等内容。
第八条 对已批复下达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内容、补贴标准、项目规模和项目地点等,如确需进行调整,必须报农业部批准。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九条 项目资金按照国家财政资金拨付有关要求,拨付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和内容组织实施,并按照有关要求,积极推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村应制定村规民约,规范农民日常生活、生产行为,推行垃圾定点存放,鼓励有机肥还田,合理施用化肥、农药,从源头防治农村环境污染。
第十二条 乡村清洁工程项目期原则上为一年,特殊地点可以续建。凡纳入计划的项目,要按期完成,并达到规定的项目标准。
第十三条 乡村清洁工程以自然村为基本单元,乡村清洁工程项目村的经济水平和生产、生活条件在当地应具有代表性,能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项目村应尽可能集中连片,形成规模。按照每个自然村100户计算,中央资金补贴标准为每个村15~20万元。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乡村清洁工程的技术物化设备和材料,项目主要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