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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乡村清洁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乡村清洁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财发[2007]20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农垦、渔业)厅(委、局、办):

  为发展循环农业,转变农业生产、生活方式,实现农村畜禽粪便、生活污水,垃圾、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央财政设立乡村清洁工程项目。为加强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乡村清洁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乡村清洁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循环农业,转变农业生产、生活方式,实现农村畜禽粪便、生活污水、垃圾、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解决农村脏、乱、差,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央财政设立乡村清洁工程项目。为加强乡村清洁工程项目管理,规范项目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清洁工程以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突破口,以实施清洁田园、清洁家园和清洁水源“三清工程”为主线,推广清洁生产、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技术,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建立乡村物业管理服务机制,实现农业生产方式、农民生活方式、农村社会化服务方式的根本性改变。

  第三条 乡村清洁工程项目由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在全国选择条件适宜的地区开展试点,指导地方各级农业部门组织落实。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审批立项、实施监督、组织验收等。

  第四条 乡村清洁工程必须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农民、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实施乡村清洁工程。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下达

  第五条 农业部根据乡村清洁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印发项目指南。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负责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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