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担国家和各地、各部门下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质量普查及产品质量认证和市场准入等检验工作。
(三)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纠纷的调查、鉴定和评价,承担委托、仲裁等检验工作。
(四)开展检测技术、质量安全及风险评估等研究。承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及验证工作。
(五)开展国内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交流、培训、指导、服务及咨询。
第十条 部级质检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标准开展检验工作,鼓励参加国内外检测机构能力验证。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一条 筹建单位编制部级质检机构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筹建申请,报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初审,并以文件形式推荐报送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和有关司(局)。需有以下相关材料:
(一)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推荐的文件;
(二)筹建单位基本情况,申请筹建的部级质检机构名称、业务范围;
(三)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立项依据、市场需求、可行性分析、基础条 件、建设内容、目标、计划进度、资金来源与筹措、效益分析、组织管理方案、主管部门意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等;
(四)筹建单位机构设置方案及其他资质证明。
第十三条 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会同相关司(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筹建单位进行可行性论证,下达部级质检机构筹建计划。
第十四条 筹建时间不超过两年,申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筹建工作,并申请机构审查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不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自动取消资格。
第四章 机构审查认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经自查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的,以文件形式向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