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
(农市发[2007]23号 2007年8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以下简称部级质检机构)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部级质检机构的任务与职责、申报与立项、机构审查认可、监督与管理、经费和奖惩进行了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是指经农业部机构审查认可,并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法定检验机构,是社会公益性技术机构。
第四条 部级质检机构规划立项、审查认可和监督管理,由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统一组织,各相关司(局)负责本系统部级质检机构的推荐、初审和参与机构的审查认可(或复审)工作。
第五条 部级质检机构原隶属关系不变,其质量监督检验业务受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和相关司(局)指导。
第六条 部级质检机构在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和设施与环境等方面,应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七条 部级质检机构应坚持科学、公正、高效、廉洁、服务的宗旨,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
第八条 部级质检机构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九条 部级质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承担农产品(含农业投入品、农业生产环境和转基因生物,下同)质量监督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