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在香港设立中石化国际事业(香港)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7〕787号)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关于设立中石化国际事业(香港)有限公司的请示》(中国石化物〔2007〕49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在香港独资设立“中石化国际事业(香港)有限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与总投资均为3900万港币(约500万美元),以现汇投资。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设备材料、化工原辅料、三剂等物资的进出口贸易及相关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我部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请要求境外企业主要负责人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经济部)报到登记。境外企业要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