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障条件和措施
(一)整体规划,严格资质审批制度。
1.整体规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各地区区域经济结构、发展水平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安全评价机构地区、行业、数量方面的整体规划,制定并分别下达安全评价机构发展和控制计划。
2.总量控制。严格落实《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3号)及相关规定和要求,行政许可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根据现有安全评价机构行业、地区分布,结合各地区情况,有重点的开展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受理、审核和审批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达的总量控制计划,严格资质审查,严格专业配置,维持总量平衡。
3.适度发展。适度发展与控制本区域内的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对乙级资质机构超过总量控制计划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合,使其在2010年底之前达到总量控制计划。对于新审批的乙级资质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4.严格审批制度。对于通过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申报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必须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
(二)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监督管理工作。
1.规范安全评价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安全评价行政许可与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设立法律法规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限制外省(区、市)甲级评价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对在资质审批中把关不严以及不按规定进行乙级资质审批和备案的地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暂停其乙级资质的审批权。
2.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提出的廉洁从政各项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九条纪律”和 “双五条规定”。机关公务员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安全中介活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党组任命的事业单位干部,一律不得在中介机构任职、兼职。
3.对于直属事业单位、各类协会、学会等行业组织性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必须与所属单位彻底脱钩,成立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工商企业法人,避免不公平、恶性竞争等不良现象发生,切实发挥中介机构第三方客观、独立、公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