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评价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规划〔2007〕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安全评价机构及有关单位:
安全评价作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技术保障手段和支撑力量之一,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得到了广泛的实践和应用。随着近年来的迅速发展壮大,对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关口前移,预防为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社会广泛的认可。从整体上看,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安全评价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某些地域、行业分布失衡等结构性的、深层次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宏观调控安全评价机构数量,保证安全评价机构科学、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安全生产 “十一五”规划》(国办发〔2006〕53号)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工作监管的若干意见》(安监总规划〔2007〕59号)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安全评价机构适度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安全评价机构发展的基本思路和总体目标
(一)基本思路。按照“整体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发展”的基本思路。结合各地区行业的分布和差异、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在稳步发展高风险生产行业安全评价机构的同时,适度发展其他行业的安全评价机构,解决行业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问题。一是坚持地区和行业分布合理,注重区域内行业和机构数量平衡,邻近区域间互补,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实现无空白地区和空白行业;二是坚持区域经济发展和机构数量发展相协调,调控评价机构的发展数量;三是坚持特殊行业、领域适度发展,满足部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四是坚持指导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统筹兼顾、科学规划、规范管理。
(二)总体目标。重点发展专业能力较强的评价机构,加快形成一批技术实力雄厚,具有评、学、研于一体的规模性安全评价机构。到2010年,全国安全评价机构发展的总量控制在:甲级资质200家、乙级资质500家,总体达到安全评价机构发展与市场需求相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