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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的通知

  (六)发改委、经贸委、建设厅等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建设项目中有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前的预审批。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该建设项目。
  (七)财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费保障。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或超范围进行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处。
  (九)税务部门:负责对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单位涉税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探索制定有利于我区职业病预防控制的地方性税收机制和政策。
  (十)环保部门:负责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单位的环境污染及环境治理的执法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
  (十一)公安部门:负责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单位负责人和事故负责人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
  (十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乡镇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三、责任追究
  各地应研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对因履行职责不力而造成工作失误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劳动者健康权益受到损害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一)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职业病防治工作相关部门及责任人未履行职责的,按此制度追究责任。
  (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主要领导是本地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职业病防治监管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
  (三)未履行职责,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有下列情形的,追究当地政府及职业病防治监管部门负责人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1.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发生职业病危害重大事故的;
  2.未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本辖区内容易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作业场所进行严格的日常检查,未依法采取积极措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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