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的通知
(卫办监督函[2007]6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新政办发〔2007〕130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学习研究,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并结合实际情况,明确部门职责,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
防治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7〕13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
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主要职责。
  1.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总责;
  2.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职业病防治规划,并将其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对下级政府绩效评估的一个重要方面;
  4.建立职责明确的职业病防治监管协调机制,制定相关规定,配备监管力量,完善监管手段;
  5.定期召开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研究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