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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阳光斯普莱(美国)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阳光斯普莱(美国)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7〕759号)


江苏省外经贸厅:

  《关于扬州斯普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美国合资设立境外企业的请示》(苏外经贸境外〔2007〕78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扬州斯普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美国自然人施颖、孙正阳合资,在美国加利福尼亚设立“阳光斯普莱(美国)有限公司”。该境外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总投资均为12万美元,其中,中方以现汇出资6.12万美元,占51%的股份;外方两人共计出资5.88万美元,占49%的股份。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销售喷涂设备、汽车维护保养设备,并提供产品安装及售后服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企业在境外注册成立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厅备案,并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美后,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洛杉矶总领馆经商室报到登记,并加入美国中国总商会,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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