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宝钢维多利亚钢铁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7〕761号)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请求在巴西设立宝钢维多利亚钢铁公司的请示》(宝钢字〔2007〕23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与巴西淡水河谷公司合资,在巴西埃斯皮里多·桑多州维多利亚市设立“宝钢维多利亚钢铁公司”。该境外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总投资均为1500万美元,其中,你公司以现汇出资900万美元,占60%的股份;外方出资600万美元,占40%的股份。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建设500万吨规模板坯厂的各项前期工作。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我部(合作司)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企业在境外注册成立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公司备案,并按照《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巴西后,应按《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巴西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