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公告
(2007年第2号)
为鼓励举报和查处侵权盗版行为,严厉打击侵权盗版活动,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版权相关产业有序发展,国家版权局制定了《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国家版权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和查处侵权盗版行为,严厉打击侵权盗版活动,保障版权相关产业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版权局设立反盗版举报中心(以下称举报中心),承担奖励举报及查处重大侵权盗版行为有功单位及个人的有关工作。
举报中心设立12390免费举报电话及jubao@ncac.gov.cn举报邮箱地址,接受社会公众针对侵权盗版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重大侵权盗版行为和案件,指各级版权、公安、文化、工商、海关、出版物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著作权法律、法规及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规定查处或协助查处的侵权盗版案件。
第四条 举报重大侵权盗版案件单位和个人(以下称举报人)获奖条件:
(一)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举报侵权盗版行为;
(二)能够提供违法事实、线索或证据,举报对象明确、具体,对案件查处起到关键性作用;
(三)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掌握;
(四)举报事实清楚、查证属实,并依据著作权法律、法规及
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规定做出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处理;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违法事实、线索或证据等与案件调查结论相符合的程度,分为以下三类进行奖励:
(一)提供被举报人的详细违法事实、侵权盗版线索或相关证据,协助参与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 提供被举报人的部分违法事实、侵权盗版线索或相关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