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严厉查处获证企业质量违法行为。对清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质量违法行为:1、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的;2、获证企业降低生产条件,不符合取证要求的;3、生产行为不规范,原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4、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企业发现后没有及时召回的,省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1、严格按照《特别规定》做出严厉处罚;2、对质量违法企业实行违法行为不良记录制度,将企业违法行为信息记入质量档案,并向社会公布;3、将违法企业名单向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通报;4、向当地政府书面报告,建议政府要求其他监管部门也要采取措施加强对违法企业的监管。

  (四)集中整治重点区域的质量安全问题。对生产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特别是无证生产问题突出、获证企业监督抽查合格率低、假冒伪劣生产比较严重的地区,省局要开展集中整治,并采取以下措施:1、将辖区内存在的质量问题专报当地政府,建议以政府名义开展专项区域整治;2、以政府名义制定区域质量整治方案,明确整治责任人、整治目标、时间期限等要求,坚持打击、整治、规范、发展的原则,限期解决无证生产以及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质量违法突出的问题;3、区域质量整治行动中,作好市(地)级和县级局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发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区域质量整治行动中的主力军作用。

  四、认真执行《特别规定》

  (一)充分履行法定职权,努力做到监管得力。整治行动中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充分运用《特别规定》赋予的现场检查权、查阅复制权、封存扣押物品权、查封场所权等职权,及时发现、停止、处理企业的违法行为,提高监管效果和水平。

  (二)从重从严处理质量违法行为,努力做到处罚到位。对于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质量违法行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依据《特别规定》,该没收的坚决没收,该罚款的严格按规定处罚,该吊销生产许可证的,省局可暂扣违法企业证书,同时向总局提出吊证建议,总局采取即收即批的方式,立即批复。通过严格执行《特别规定》,对违法企业从重从严处理,形成对违法企业的震慑。

  (三)严格履行职责,杜绝不作为和乱作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整治行动中对发现的质量违法行为要及时纠正,及时处罚,避免造成后果。整治行动注意工作衔接,发现质量违法行为,有权处理的人员应当立即处理,不得相互推诿。需要请示上级局的,要立即请示,不得越权处理。属于其它部门职责或应该移交司法部门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不得错位执法。坚决禁止以罚代刑、以罚代管。

  五、以整治行动为契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各省局要结合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认真总结经验,研究建立加强生产许可证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许可审查、监督抽查、日常执法的信息互通机制,提高对获证企业证后监管的水平;二是建立执法打假、无证查处、质量预警的联动机制,提高质量应急处理能力;三是建立质量档案动态完善管理机制,充分利用企业质量档案指导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四是建立打击、整治、规范、发展有机结合的区域性质量问题整治机制,提高对重点地区的质量监管水平。

  六、有关要求

  (一)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对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的专项整治是这次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八个专项中的重要专项。各省局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把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组织市(地)级和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好这次整治行动。总局工作组要积极配合省局做好整治工作。

  (二)明确目标,认真验收。各省局要结合本省获证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本方案的重点产品和重点地区,制定本省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方案中要提出本省的重点产品(包括省级发证的产品)、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并提出最终整治目标。整治行动结束后,省局要采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手段,组织开展对各市(地)的整治结果验收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